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原告 劉芳妤

被告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或基於某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始足當之。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1,000元,未於訴狀內載明本件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亦未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復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均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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