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李雋 生前住○○市○○區○○路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雋(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52年3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意旨欄」所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如附件「理由三、」欄所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足認相對人確實於45年3月8日以後行蹤不明,失蹤時尚未滿80歲,音訊全無且已逾7年,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有據。自相對人上開失蹤日開始計至主文所示之日滿7年,推定當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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