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88號上訴人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