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吳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凱琳 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2,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