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聲請人 楊培德 (即 楊淑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淑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配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之總股數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通知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