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4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毒偵字第3484號被告劉正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期滿。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秤重),爰依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注射針筒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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