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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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義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毒品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鑑驗書1份存卷可稽,乃屬違禁物。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
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參。
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奕慈附表一:
編號物品保管字號出處1海洛因1包(含毒品外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744公克110年度毒保字第50號見998號毒偵卷第50、53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保管字號出處1注射針筒1支110年度保管字第1009號見嘉水警偵字第1100017156號卷第16、33頁;1054號毒偵卷第32頁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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