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盛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乙○○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