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盛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乙○○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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