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05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正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件二記載之台灣新生報影本(台端聲請狀並未見附件二)或提出已對債務人曾正忠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影本,且債務人曾正忠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
二、債務人曾正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