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9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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