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錫鈞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段錫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有關恐嚇罪及強制罪之部分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被告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可能為一罪之關係,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認定起訴書犯罪事實為數罪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