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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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世昌 債務人 陳林亨 債務人 陳盈雅
一、㈠債務人陳林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陳林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盈雅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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