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璧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璧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璧如前分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詐欺等案,經本院於99年10月5日,以99年度訴字第53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4月共2罪、3月共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69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69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