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葉志傑
陳思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吉友陳月碧葉志超葉志豪簡惠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計算式:200,000+200,000+400,000=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訴之聲明第4項命被告在國內發行之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媒體報紙第一版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00元(計算式:8,700+3,000=11,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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