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另經聲請人提出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惠雅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已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一萬二千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合計│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