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 楊正義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