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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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691號聲請人 杜品毅 法定代理人 林宛萱 聲請人 鄭歆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旭峰 法定代理人 趙文郁 聲請人 鄭又嘉 聲請人 張語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介偉 法定代理人 連君華 聲請人 張昱綺 聲請人 王少謙 聲請人 王少薇 法定代理人 王昌遠 法定代理人 杜燕 如聲請人 林哲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李王 勸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鄭旭峰、鄭又嘉、張介偉、張昱綺、王少謙、王少薇、林哲安係被繼承人 李王勸 之曾孫,而聲請人杜品毅、鄭歆澄、張語安為被繼承人之 玄孫 ,固均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子女及代位繼承人已於另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751號、107年度司繼字第1644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有孫子女 李建寬 、 吳瑞賢 ,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孫子李建寬尚生存且未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為適法之繼承人,而孫子吳瑞賢,雖曾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因逾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限,其拋棄繼承之聲明經本院裁定駁回,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541號案卷查核無誤,是孫子吳瑞賢亦為被繼承人之適法繼承人之一,故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孫輩李建寬、吳瑞賢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孫、玄孫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