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依土地登記簿謄本之記載更正聲請狀原因事實一關於抵押權設定之日期(分別為90年11月8日、91年7月9日、93年5月26日)。
(二)請補提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