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080號聲請人 劉柏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禾建工程有限公司蔡晨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是否撤回對相對人蔡晨凱之請求(包含支票票款伍拾萬元及匯款壹佰萬元)?應予陳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合庫匯款申請書影本形式上觀之,匯款人為「 劉怡萱 」(匯參拾萬元)、「裕綸有限公司」(匯柒拾萬元),劉柏奇僅為代理人,並非權利主體。就上開匯款之原因事實為何?聲請人逕以自身名義請求相對人給付壹佰萬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均應予釋明,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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