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60號
原告 周文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景煌 、 黃柏瑋 、 郭又任間 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