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福銘被 告 甲○○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就系爭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0210 號),經被告提出異議,即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4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