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2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
原告所繳壹仟元後,尚欠玖仟玖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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