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張憲雄 原告與被告 張憲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