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杜玉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如男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喻如男之住所或居所,尚待補正。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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