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61號債權人八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將執行費及支付命令費用列入計算書之依據(按於移轉命令中並未將此部分債權移轉,仍應向原始債務人請求)。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