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7號

原告 葉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瑩潔王詩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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