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448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意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意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就竊取之物品補充更正為「賽爾菁萃潔浴凝露1瓶、安多- 純萃 紳士免洗平口褲2件、布標○束拚色麻花髮圈2入1組、舒芙雷-莫戴爾高腰蠶絲褲-綠xl、采漾-優游海龜角形洗衣袋50*60CM1個、秀雅韓完美奇蹟水蔘玻尿酸保濕面膜30ml1包」,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遭竊物品之品項售價明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應思憑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一己貪念,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兼衡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非不佳;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物品價值、犯後坦承犯行,竊得物品(除高腰蠶絲褲以外)已尋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除舒芙雷-莫戴爾高腰蠶絲褲-綠xl外之物品,均業經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舒芙雷-莫戴爾高腰蠶絲褲-綠xl,雖未據扣案,亦未發還,然該物價值非高,尚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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