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顯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419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顯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顯瑩因犯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5年9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行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附表:
受刑人廖顯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日│104年11月25日│104年9月3日、4│││││日18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919號│毒偵字第266號│毒偵字第352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01號│270號│1727號││事實審├────┼─────────┼─────────┼─────────┤││判決│105年3月31日│105年7月15日│105年8月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01號│270號│1727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3日│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7051號(105│執字第12591號│執字第14197號│││年度執緝字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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