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7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聲請事項第一項甲○○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附條件請求,故聲請事項第一項甲○○部份之聲請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