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徐武郁 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供擔保之物即坐落花蓮縣○○鎮○○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2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40.20㎡×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1,612,260元),被告就上開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290,000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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