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方偉失蹤人甲○○最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於106年7月25日即行蹤不明,失蹤時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6日高市鳥松戶字第10970458000號函暨檢附之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及其親屬之戶籍資料、109年9月11日內政部移民署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9月21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9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25日高市鳥松戶字第10970390800號函暨檢附之內政部函、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以上開資料,應認失蹤人至遲於106年7月25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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