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世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6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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