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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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嘉倫 被上訴人即被告民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金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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