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清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清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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