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563號債權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債務人 馬以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以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依入會協議書合約條款第6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或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符合請求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