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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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任思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址欄「花蓮縣○○鄉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