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聲請人 陳信廷 相對人力宏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0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