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9號債權人 林書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詰合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詰合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提出其依據;另請提出調解紀錄附件3及勞保加、退保查詢明細表、民國109年度林書銓薪資明細,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詰合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勞保加退保查詢明細表、民國109年度林書銓薪資明細,然仍未提出調解紀錄附件3資料,亦未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40,783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所陳報之應領金額與詰合有限公司給付林書銓之薪資明細不符),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