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

債權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孝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二、債務人徐孝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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