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范紘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地址欄位「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