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期數│欠繳租金租期(民國)│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台幣)│(民國)││├──┼──────────┼─────┼──────┼─────────┤│壹│104.01.01~104.06.30│4,986│104.07.01│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貳│104.07.01~104.12.31│4,986│105.01.01│三十為限核計。│├──┼──────────┼─────┼──────┤││參│105.01.01~105.06.30│8,394│1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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