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魏 華苓 債務人 余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魏華苓 於民國93年12月至94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余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9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魏華苓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麗珍、魏│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9,900│華苓│1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麗珍、魏│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00│華苓│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