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陸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4,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62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