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三七四號判處拘役參拾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