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黃朝祿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梁裕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欲通行部分,如地籍圖謄本所示紅色部分,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查詢資料暫為計算,面積約207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初,原告因通行所得之利益先以新臺幣(下同)204,930元估算【計算式:2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0元/平方公尺】,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