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 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編號更正前更正後備註1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更正如「更正後」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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