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翁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83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85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4元及費用684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翁藝庭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423元│0000000000│04月19日││││││396│起│││├──┼───┼─────┼──────┼──────┼───────┤│003│新臺幣│翁藝庭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8423│0000000000│04月19日││點七九│││元│396│起│││├──┼───┼─────┼──────┼──────┼───────┤│004│新臺幣│翁藝庭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1633│0000000000│04月19日│││││元│495│起│││├──┼───┼─────┼──────┼──────┼───────┤│006│新臺幣│翁藝庭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235710│0000000000│04月19日││九九│││元│21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