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 楊麗娟 住嘉義縣○○鎮○村里○○○00號被上訴人 王萬乾 住嘉義縣○○鎮○○里0鄰○○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1318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之金額為準,計算式:4,611,318-2,100,000=2,511,318),應繳納上訴費用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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