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黃儀
相 對 人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出受
僱被告之名片及被告傳送之電子郵件,依該名片頭銜為被告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務法務襄理、事務所及工
作地點為臺中市○○區○○○道○段○○○號,另該電子郵件載
明目前台中新增一員工 黃儀采 等事證,堪認相對人於臺中市
設有辦公處所及抗告人提供勞務及資債務之履行地為臺中市
甚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等規定,自
得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抗告人聲明原裁定廢棄
,即難謂無理由,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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