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174號相對人 林之茂 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 游家倫 間因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相對人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於104年7月17日到庭調解,此項通知,業已於前次調解期日即同年6月22日當面告知,詎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且其代理人亦無法與相對人連繫而提出正當理由之說明,有相對人代理人陳報狀可憑。
三、爰裁定為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映佐